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民初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胡正昌与李庆波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昌,李庆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131号原告胡正昌。被告李庆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昌与被告李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告名下总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李庆波名下总价值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海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