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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溪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永珍、万恩洪甚执行李祖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珍,万恩洪,李祖成,李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万恩洪,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祖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富华,男,汉族。关于张永珍、万恩洪与李祖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2013)南溪罗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祖成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永珍、万恩洪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祖成之妻张开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2314….4206帐户上的存款73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李祖成之子李晓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2314….3417帐户上的存款5500.0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雄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