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民初字第0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民初字第074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91年5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北京市XX(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生。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剑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到庭参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双方在工作中相识并恋爱,于2011年4月11日生一女,同年6月3日登记结婚。因婚后双方脾气性格、生活方式差异经常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初在工作中相识并相恋,2011年4月11日生一女陈朵,同年6月3日在南通市港闸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及生活方式差异经常发生矛盾,原告遂提起本案之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间相处难免会发生矛盾,双方应当各自反省自己的言行。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均以家庭为重、相互体谅、共同照顾幼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户: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1558227682)。审判员 徐剑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