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北湖管理区周家湾村周湾组诉被告张玉兰、周国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羊山新区北湖管理区周家湾村周湾组,张玉兰,周国强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北湖管理区周家湾村周湾组。负责人张红伟,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韩静秋,系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兰,女,汉族,1956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周国强,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北湖管理区周家湾村周湾组诉被告张玉兰、周国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北湖管理区周家湾村周湾组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北湖管理区周家湾村周湾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