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法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户籍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红星居委会大安。身份证号码:×××1215。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中心区。代表人洪锦平,该公司经理。李志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志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垫付的一审诉讼费953.5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在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缴交了其应负担的一审诉讼费2228元。因此,本案在李志强申请强制执行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志强同意持预交诉讼费单据向本院业务庭办理退费手续,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前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志强同意持预交诉讼费单据向本院业务庭办理退费手续,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