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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陈淑红与侯养民、西安机械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红,侯养民,西安机械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陈淑红,女,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增宏,男,农民,系陈淑红之胞弟。被告侯养民,男,农民。被告西安机械安装工程公司,驻所地及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红与被告侯养民、西安机械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淑红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红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淑红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淑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