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边久武与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久武,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140号原告:边久武。被告:周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久武与被告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久武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物。本院认为,原告边久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周超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