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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边久武与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久武,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140号原告:边久武。被告:周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久武与被告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久武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物。本院认为,原告边久武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周超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