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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林大伟与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大伟,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监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林大伟,男,汉族,1988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法定代表人:周修展,经理。再审申请人林大伟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汕中法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林大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湘燕代理审判员  田 飞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