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振广与张何力、杜振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李振广,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山,居民。被告张何力,农民。被告杜振山,年龄、民族、职业不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责人唐国利,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严贺芬。原告李振广与被告张何力、杜振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找不到被告张何力、杜振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广撤回对张何力、杜振山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宝代理审判员 冯建伟代理审判员 张夫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