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终字第4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成都西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西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张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终字第4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西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肖家河正街*号*幢*楼。负责人肖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洪麟,四川千毫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刘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捷。委托代理人刘朋,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上诉人成都西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西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高新民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张捷入职西言公司从事广告设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西言公司向张捷收取押金300元。2013年2月21日西言公司向张捷出具《离职通知》并加盖西言公司公章,该《离职通知》载明“……由于公司业务变动,经营出现一定的困难,需要进行一些人事安排,经公司研究讨论,以后你将不能为公司继续服务,通知你进行离职,请于2013-2-22日前,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西言公司对《离职通知》不予以认可,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2013年3月张捷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一、西言公司向张捷支付2009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3900元;二、西言公司向张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700元;三、西言公司退还张捷押金12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西言公司向张捷支付2009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3900元;二、西言公司向张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700元;三、西言公司退还张捷押金300元。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主要采信了以下证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工资表、《离职通知》、《收据》、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48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西言公司与张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应依法予以维护。案件争议焦点为: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三、西言公司是否应向张捷支付经济补偿金;四、西言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张捷押金。(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张捷入职西言公司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已经履行完毕,原审案件是基于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劳动保护的规定引发的劳动争议,并非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捷于2013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故张捷要求西言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工作日的请求中,2012年3月以前的部分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不予支持。(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双方劳动关系从2009年9月起至2013年2月期间,因西言公司认可未与张捷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西言公司应当承担未与张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张捷在庭审中主张其月工资为4900元,西言公司予以认可。故西言公司应向张捷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900元。(三)西言公司是否应向张捷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张捷提交的西言公司作出的《离职通知》,该公司虽有异议,但放弃对该《离职通知》的鉴定申请,同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解除与张捷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故视为该公司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离职通知》明确载明西言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与张捷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对张捷要求的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张捷于2009年9月入职至2013年2月离职,月工资为4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西言公司应向张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14700元。(四)押金是否应当返还。张捷提交加盖有西言公司公章的《收据》,虽西言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质证,但从《收据》内容可见,西言公司收取张捷押金300元是事实,同时西言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张捷退还押金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西言公司应当返还张捷押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西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3900元;二、西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700元;三、西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捷退还押金300元;四、西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西言公司承担。宣判后,原审原告西言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审判程序错误,对于张捷与其提交的未经质证的证据予以认定和采纳,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多次打断西言公司的发言,变相剥夺其辩论权;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西言公司与张捷劳动关系解除系张捷辞职并擅自离职的原因所致,西言公司不应向张捷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三、原审判决西言公司支付张捷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11个月的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西言公司与张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确实是因为张捷拒签原因所致,西言公司不应向张捷支付双倍工资。故诉请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西言公司不向张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3900元;不向张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700元;不予退还张捷押金300元)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捷答辩称:西言公司的上诉理由和事实均不成立,原判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理由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西言公司是否应当向张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西言公司是否应当向张捷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西言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张捷押金。对此,本院分别予以评述。一、关于西言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张捷向法院提交了加盖了西言公司公章的《离职通知》,西言公司不认可公章的真实性,但又不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该通知内容,系西言公司辞退张捷,且其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原审认定西言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西言公司应向张捷支付赔偿金数额为4900元/月×3.5个月×2=34300元。鉴于张捷在本案中仅主张西言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700元,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原审法院对其请求予以确认并无不当。二、关于西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捷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西言公司一直未与张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持了张捷主张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三、关于西言公司是否应退还张捷押金的问题,因张捷提供了收条,西言公司在仲裁阶段也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审庭审中并未针对押金收据提出新的异议,而对于仲裁阶段提出的公章不真实的问题,西言公司并未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支持张捷主张的300元押金予以返还的请求亦无不当。综上,西言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成都西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建敏代理审判员 王嘉莉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进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