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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民初字第5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候某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候某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初字第5335号原告姜某某,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兰山区。被告候某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候某某,男,1956年10月19日生,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一路**。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候某某、候某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合解,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原告姜某某自行负担。审 判 员  孟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