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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732号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小云。委托代理人:喻云皓。被告:沈勇。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物业公司)为与被告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成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喻云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金成物业公司起诉称,金成物业公司系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竹海水韵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沈勇系该小区咏竹园7幢2单元102室(建筑面积135.41平方米)的业主。2009年8月18日,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每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1.4元/平方米(其中1.2元系物业管理费,0.2元系高能耗费)×建筑面积计算;沈勇不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金成物业公司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或滞纳金,有权要求沈勇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款的2‰支付滞纳金。金成物业公司自进驻该小区至今已履行物业服务义务,该小区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金成物业公司无法与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经金成物业公司结算,沈勇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拖欠物业服务费未付。金成物业公司催交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沈勇支付物业服务费4550.4元;二、沈勇支付违约金910.08元(按欠款总额20%计);三、本案诉讼费由沈勇负担。庭审中,金成物业公司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一、沈勇支付物业服务费(含高能耗费)4550元;二、沈勇支付违约金400元。原告金成物业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收房单、房产记载信息查询记录各一份,证明沈勇系金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小区业主的事实。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证明竹海水韵花园小区物业由金成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事实。3、证明一份,证明竹海水韵花园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事实。4、公证书三份,证明金成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物业服务费催讨公告,经杭州禹航公证处公证的事实。5、余杭区物价局关于竹海水韵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一份,证明金成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符合批复要求的事实。被告沈勇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并对原告金成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原告金成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金成物业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金成物业公司与沈勇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沈勇未按约向金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金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沈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含公共能耗费)4550元;二、被告沈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