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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685号原告刘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另150元退回原告刘某)。审 判 长  黄利忠人民陪审员  刘金莲人民陪审员  王莲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智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