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685号原告刘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另150元退回原告刘某)。审 判 长 黄利忠人民陪审员 刘金莲人民陪审员 王莲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智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