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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李龙军与戴长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军,戴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610号申请执行人:李龙军,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山区××室。被执行人:戴长宝,男,1974年6月30日,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界牌社区南尖村××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天民一初字第020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戴长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戴长宝所有的位于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兴菱路北侧房产权证号:邮房菱塘字第××号的房产(房产共有人为刘xx,房屋建筑面积为211.63m2)。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