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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曹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57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9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贞玲,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曹森,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微电子研究所职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碑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森在金融机构开户帐户的存款。-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晓斌执行员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玮-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