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靖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闽E×××××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朋友余某从南靖县丰田镇镇区的水根饭店行驶至南靖县丰田镇保林村利南集团大门口时,被南靖县公安局丰田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依法提取血液。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被告人黄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送检被告人黄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4mg/100ml(醉酒:血液乙醇含量≥80mg/100ml)。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向本院预缴相关款项人民币2000元。经南靖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查明被告人黄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现场照片、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南靖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南靖县公安局丰田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南靖县公安局丰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本院代保管标的款专用票据、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积极向本院预缴相关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予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佳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宇芬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