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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郑志将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将,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郑志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生国。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将诉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10元,依法减半收取57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诸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方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