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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杜红波与张陈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红波,张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杜红波,男,汉族,1964年7月28日生,住沙河市。被申请人张陈平,男,汉族,住沙河市。申请人杜红波与被申请人张陈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陈平的170万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红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陈平的170万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进书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