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邓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邓某。张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4日作出的(2003)伍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张某与邓某离婚,婚生子张××随张某生活,邓某从2003年8月起每月给付张××抚育费200元,至张××年满18周岁时止。因邓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某支付张××自2003年8月起至2013年8月止共计121个月的抚育费累计24200元。被执行人邓某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张××自2003年8月起至2013年8月止共计121个月的抚育费累计24200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63元,以上合计244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某银行存款2446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文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燚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