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青岛华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城商初字第227号原告青岛华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46498-2.法定代表人段存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飞华,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菊,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变压器集团内)。组织机构代码:16390994-8.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起诉主体错误,申请驳回对其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华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3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立军审 判 员 李永颖代理审判员 于肖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