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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浙江大昌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中汇冷弯焊管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昌交通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汇冷弯焊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771号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大昌交通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鳌。委托代理人:熊伟。委托代理人:唐志诚。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中汇冷弯焊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砚泉。委托代理人:王庆豹。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大昌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中汇冷弯焊管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大昌交通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汇冷弯焊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大昌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汇冷弯焊管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大昌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中汇冷弯焊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部分受理费12932元(已减半收取,浙江大昌交通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大昌交通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部分受理费2120元(已减半收取,石家庄市中汇冷弯焊管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石家庄市中汇冷弯焊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胜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卓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