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长垣县城市信用社与刘广建、郭学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垣县城市信用社,刘广建,郭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长垣县城市信用社。负责人周国民,任主任。被执行人刘广建。被执行人郭学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2)长支令第210号支付令,于200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广建下达了(1994)长执字第204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学勤名下的存款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