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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唐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045号原告:六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安兵。委托代理人:荣涛,该公司员工。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