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张蔚与青岛特好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蔚,青岛特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张蔚,农民。被执行人青岛特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院后社区王沙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9084889-X。法定代表人宋永福,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蔚与被执行人青岛特好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3)第10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3)第106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洪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