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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诉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龙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龙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志龙,陈爱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诉保字第14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31号。负责人陈先宏,徽商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萱,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嘉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志龙,龙嘉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龙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嘉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志龙,龙嘉建设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志龙。被申请人陈爱平。申请人徽商银行南京分行称,2013年2月21日,其与被申请人龙嘉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徽商银行南京分行贷款给龙嘉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借期一年。该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还约定,如龙嘉公司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徽商银行南京分行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徽商银行南京分行有权宣布该贷款立即到期,要求龙嘉公司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行使其担保权利。同日,龙嘉建设公司、张志龙及陈爱平分别与徽商银行南京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上述三方保证人对龙嘉公司向徽商银行南京分行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龙嘉公司还将其对案外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33746000元到期债权质押给徽商银行南京分行,作为其上述2000万元借款的物权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徽商银行南京分行按约向龙嘉公司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发现被申请人龙嘉公司的经营已出现严重困难,其对其他银行已到期的4000万元债务已无力清偿,其他多家银行已向该公司提起诉讼,致使该公司对徽商银行南京分行的上述2000万元借款已无力清偿。现申请人徽商银行南京分行根据双方在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龙嘉公司、龙嘉建设公司、张志龙、陈爱平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龙嘉公司、龙嘉建设公司、张志龙、陈爱平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徽商银行南京分行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 达代理审判员  戴晓明代理审判员  杨连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