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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70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王永梁与周一军、侯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永梁;周一军;侯新君;青岛润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青岛旭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字第70903号 原告王永梁,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周一军,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侯新君,男,汉族,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 被告青岛润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湖路25号2单元503户。 法定代表人尹雨薇,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旭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68号1号楼1单元603户。 法定代表人陈晓旭,职务经理。 担保人王文彦,女,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梁与被告周一军、被告侯新君、被告青岛润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旭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王文彦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周一军、被告侯新君、被告青岛润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旭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文彦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钱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