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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桥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秦芳与赵忠葵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桥民初字第247号原告秦某,女,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原告秦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晓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9月相识,2011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是重新组合的家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之间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不好,为人自私,还有家暴,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分居已有八个月,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赵某辩称,双方还是有感情的,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原、被告相识,双方于2010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双方虽发生争吵,但均因琐事。若原、被告双方能相互沟通,互谅互让,还是有和好可能。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晓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