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路某某诉黄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