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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路某某诉黄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路某某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