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颜雅伟、金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商初字第944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在本市江东北路93号。负责人陈宇翔,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吕兵、周健,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瑾,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被告颜雅伟,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金瑾、颜雅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95元,减半收取609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3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尤忠华人民陪审员 汪巧莲人民陪审员 孙 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丛志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