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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龚树贵诉自贡塞迪维尔钢化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树贵,自贡塞迪维尔钢化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龚树贵,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罗友松,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塞迪维尔钢化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MarioPaolell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明,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树贵诉被告自贡塞迪维尔钢化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龚树贵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自贡塞迪维尔钢化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树贵申请撤回对被告自贡塞迪维尔钢化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树贵撤回对被告自贡塞迪维尔钢化玻璃绝缘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龚树贵负担。审 判 长  饶志燊代理审判员  汪 强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