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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97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XX泽与王俊英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9783-1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泽,王俊英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9783-1号原告XX泽,男,1931年8月11日出生,菲律宾国籍,国内居住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平、陈昱,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英,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菲律宾国籍,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田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XX泽与被告王俊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俊英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以“赠与合同”作为基础关系起诉,并非不动产纠纷,依法应该适用“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管辖,而异议人的住所地及中国国内居住地不是本院辖区,且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另外本案赠与的六处房产应为一个案件的六个标的,且每个单体均超过本院涉外民商事房产案件的管辖级别,原告将案件拆分有违级别管辖。此外,原告所述的撤销理由,争议发生在上海且正在上海有关部门处理过程中,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撤销不动产赠与合同引发的纠纷,被告称应根据财产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原告选择对每一个独立产权的房产进行单独起诉并无不妥,对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王俊英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俊英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晞吟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陈禄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