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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汪××与徐××、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徐××,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756号原告:汪××。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徐××。被告:何××。原告汪××诉被告徐××、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敏俊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汪××、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徐××与被告何××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8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10日登记离婚。被告徐××因资金周转需要,经其叔叔徐慎介绍于2010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1年4月25日前返还。该出借款项系原告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的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未还款。为防诉讼时效超期,在原告催促之下,2013年3月8日,被告徐××向原告重新出具一份借款金额200000元的借条。但被告徐××仍未还款。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徐××、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徐××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庭审中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何××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原告的证据及拟证明的事实:1、借条2份(其中2010年4月26日的借条为复印件,另一份借条为原件),拟证明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出借给被告徐××200000元以及被告徐××于2013年3月8日重新出具一份借条的事实。2、卡内限额信用贷款调查审批表和账号分户明细查询各1份(复印件,加盖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公章,经与原件核对一致),拟证明原告出借200000元款项的来源。3、结婚证1份(复印件)、淳安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原件),拟证明被告徐××、何××于2009年8月19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10日登记离婚,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本院审核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法定要件,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4月26日,被告徐××向原告汪××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约定该款于2011年4月25日前返还,同时双方还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借款逾期后,2013年3月8日,被告徐××重新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被告徐××尚欠原告借款200000元及该款自2010年9月27日起的利息。本院另查明,2009年8月19日,被告徐××与被告何××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5月10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原告汪××与被告徐××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的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徐××、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何××未能举证证明与被告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原告知道该约定,也未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徐××将本案借款约定为被告徐××的个人债务,故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何××应与被告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4%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二、被告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3400元,由被告徐××负担,被告何××连带负担。原告汪××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徐××、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 判 员 方敏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邵教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