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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合刑初字第429号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4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1984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闸口镇X村委会X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7月1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3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某森(另案处理)经商议后,伪造苏某某在广州市中医院的住院治疗材料,到合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闸口镇XX站骗取国家医疗保险金共25338.23元。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釆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医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苏某某伙同苏某森(另案处理)经商议后,伪造苏某某在广州市中医院的住院治疗材料,到合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闸口镇XX站骗取国家医疗保险金共25338.23元。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的亲属于2012年7月13日向合浦县公安局退出赃款2400元,2013年10月14日向合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退出赃款2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也无异议,并有伪造的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审批单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陈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归案证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釆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医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前萍审 判 员  黄有亮人民陪审员  郭建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开云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