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电波与郑帮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电波,郑帮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655号原告:汪电波。被告:郑帮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电波诉被告郑帮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电波负担。审判员 余积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辰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