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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汪电波与郑帮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电波,郑帮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655号原告:汪电波。被告:郑帮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电波诉被告郑帮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电波负担。审判员  余积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辰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