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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民初字第2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维虎与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柴湾镇镇南社区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虎,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柴湾镇镇南社区经济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2052-1号原告张维虎委托代理人宗卫兵,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人民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万久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广忠,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如皋市柴湾镇镇南社区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如皋市柴湾镇镇南居委会。负责人周保贵。委托代理人张达远,系如皋市城北街道镇南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特别授权。原告张维虎与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柴湾镇镇南社区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华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柴湾镇镇南社区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柴湾镇镇南社区经济合作社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虎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柴湾镇镇南社区经济合作社的起诉。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