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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董继兵与李能虎、安徽迎客松体育用品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继兵,李能虎,安徽迎客松体育用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中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董继兵,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李能虎。被执行人:安徽迎客松体育用品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能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能虎、安徽迎客松体育用品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迎客松体育用品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繁昌县经济开发区戴店工业园的工业用房(权利证号:繁昌房字第号、繁昌房字第号、繁昌房字第号)及土地(权利证号:繁国用(2010)第30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庆九审判员  缪新国审判员  吴丽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晶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