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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雷杰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401号罪犯雷杰,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西刑二终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0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减字第8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9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0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雷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杰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 宾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周 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焦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