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马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强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延刑执字第1620号 罪犯马强,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绥德县满堂川乡,因绑架、抢劫罪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以(2011)宝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至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马强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马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电子元件车间改造以来,能按要求出色地完成了生产任务,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累计计分考核成绩获积极14个,其中单项奖励l58分。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l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沙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