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徐爱华与周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33号原告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被告周*已返还款项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宝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