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徐爱华与周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33号原告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被告周*已返还款项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宝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