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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书枝与田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枝,田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张书枝,女,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新涛,西平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田保,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枝与被告田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发现钱已交付给中间人,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3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原告张书枝负担。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