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书枝与田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枝,田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张书枝,女,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新涛,西平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田保,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枝与被告田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发现钱已交付给中间人,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3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原告张书枝负担。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