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下商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被告南京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南京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下商初字第187-8号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梁卫国。被告南京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被告南京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下关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98元,保全费50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韩先革代理审判员 朱玉梅人民陪审员 闵慧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