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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3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仕斌与刘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471号原告刘仕斌。被告刘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斌与被告刘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仕斌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刘仕斌负担。审判员 严 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