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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凤阳县西泉镇全心村民委员会与郑维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西泉镇全心村民委员会,郑维官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0643号原告:凤阳县西泉镇全心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孝飞,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蒋保磊,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维官,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西泉镇全心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郑维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西泉镇全心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凤阳县西泉镇全心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