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被告商某,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张素梅,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丙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