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邯郸市乡野工贸有限公司与李文彬、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乡野工贸有限公司,李文彬,宋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954号原告邯郸市乡野工贸有限公司地址:磁县磁州镇司前社区(迎宾路西段44号)。负责人马保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崇岭,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彬。被告宋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乡野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彬、宋海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乡野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乡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文彬、宋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交纳440元,由原告邯郸市乡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