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一初字1328号原告:荆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谢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荆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荆某某诉称:2012年1月8日,被告谢某某丈夫谢占勤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2000元,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并约定,如发生纠纷解决地为临猗。2012年5月,谢占勤死亡。因该借款是其与被告谢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借,属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谢某某应承担还款义务。但该拒不归还。无奈,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22000元及利息。被告谢某某未答辩,未出庭。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所举证据为:1、借据1份,用于证明谢占勤于2012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22000元。2、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谢占勤户口注销证明、历史户成员信息表各1份,用于证明被告系谢占勤妻子。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谢占勤与被告谢某某原为夫妻关系。2012年1月8日,谢占勤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2000元,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利率为月息1.5分,如发生纠纷解决地为临猗。2012年5月23日,谢占勤因病死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归还借款及利息,但该拒不归还。本院认为:谢占勤向原告借款,立有借据,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清楚,其所借之款及利息,依法应予归还。因该款系谢占勤与被告谢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归还,但因谢占勤已经病亡,故此款应由被告谢某某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荆某某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8日起按月息1.5分利率计算至返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谢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上官国锋审 判 员 谢 海 涛人民陪审员 薛 伟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永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