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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3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秀云与侯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云,侯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900号原告王秀云,农民。被告侯淑文,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云与被告侯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云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秀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