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民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范井田与河南尉氏县政大建筑有限公司、李玉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井田,河南尉氏县政大建筑有限公司,李玉森,陈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翁民初字第3634号原告范井田,男,1954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河南尉氏县政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法定代表人高林超,经理。被告李玉森,男,58岁,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被告陈松林,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井田诉被告河南尉氏县政大建筑有限公司、李玉森、李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申请案外调解,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王志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梁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