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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民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范井田与河南尉氏县政大建筑有限公司、李玉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井田,河南尉氏县政大建筑有限公司,李玉森,陈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翁民初字第3634号原告范井田,男,1954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河南尉氏县政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法定代表人高林超,经理。被告李玉森,男,58岁,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被告陈松林,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井田诉被告河南尉氏县政大建筑有限公司、李玉森、李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申请案外调解,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王志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梁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