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行非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双峰县计生局申请王燕谷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峰县卫生局,王燕谷
案由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双行非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燕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燕谷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局的的双卫公罚字(201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燕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局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王燕谷处罚款10000元。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局的前述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也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现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峰县卫生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局于2013年5月3日作出的双卫医罚字(2013)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王燕谷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双卫罚字(2013)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王燕谷承担。审判长 肖民兵审判员 罗正学审判员 钟平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桂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