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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帅减刑刑事裁定书 (2)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571号罪犯刘帅,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因强奸、抢劫、非法拘禁罪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以(2011)陕刑三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罚金3000元,刑期自二〇一0年四月十六日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刘帅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觉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尤其在从事电子元件工种改造以来,能吃苦耐劳,认真学习电子元件技术,熟练掌握技能,并经常超额完成任务,为监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受到干警的一致好评。累计计分考核成绩获得积极15个。单项奖励63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